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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10:05  浏览:

 

江文理〔201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助)学金包括由国家、学校和社会等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
  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乐于奉献,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励志成才。
第四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类型、申请条件及比例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名额、金额由国家和地方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一)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三)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4000元/人。
第六条  市政府奖学金
由武汉市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市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名额、金额由武汉市教育、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
(一)和润奖学金
1.由学校投资方武汉市和润联合体出资设立,在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中评选产生。
 2.全校每学年评选3-5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颁发“和润奖学金”证书。
(二)校长奖学金
 1.由学校出资设立,在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中评选产生。
 2.全校每学年评选10名,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颁发“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校长奖学金”证书。
(三)综合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既重视理论课学习,又重视基本技能训练。
(3)坚持经常性锻炼,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4)学校为评选出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并颁发“江汉大学文理学院优秀学生”证书。
(5)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

等级 比例(学
生总数)
金额 德育素质
测评成绩
智育素质测评成绩 体育素质测评成绩
一等奖学金 1% 2000元 90分 88分 85分
二等奖学金 4% 1000元 85分 85分 80分
三等奖学金 20% 300元 85分 75分 75分
 2.优秀学生干部奖励
 (1)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组织所在团队开展各类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
 (3)本学年在学生干部考核评比中获得“优秀”等级。
 (4)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5%,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是物质奖励。
 (5)获评优秀学生干部,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者,颁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证书,并发放奖学金500元/人。
 3、优秀毕业生奖励
 (1)在校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优秀学生荣誉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本科毕业生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4)体育成绩达标。
 (5)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无课程补考(缓考除外)或重修记录。
 (6)考取研究生,或有发明专利的,或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曾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7)优秀毕业生每年5-6月份组织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学生总人数的4%,给予价值600元左右的物质奖励,并颁发“江汉大学文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
(四)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包括突出才艺奖、精神文明奖、创新创业奖,其基本条件为:
(1)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以实绩论)。
(2)学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1.突出才艺奖
(1)符合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比赛、学科知识竞赛及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的学生(团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可参评突出才艺奖。
(2)突出才艺奖每人奖励100-1000元,按贡献大小来发放物质奖励,并颁发“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突出才艺奖”证书。
2.精神文明奖
(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突出事迹;在抢险、救灾等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校期间无偿献血三次以上的;获校外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的;在精神文明建设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可参评精神文明奖。
(2)精神文明奖每人奖励100-1000元,按贡献大小发放物质奖励,并颁发“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精神文明奖”证书。
3.创新创业奖
(1)符合单项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在国家、省、市级以上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的学生(团体项目应是排列于前三名的队员);或在科技活动中取得国家专利的学生;或是在校期间通过个人创业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以及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均可参评创新创业奖。
(2)创新创业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每个获奖项目奖励100-1000元,按贡献大小发放物质奖励,并颁发“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创新创业奖”证书。
(五)其他奖学金
对个人、社会团体、单位捐赠而设立的奖学金,按捐赠者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省、市政府奖学金各项原则上不能兼得,校级综合奖学金各项原则上不可兼得,学生同时获得多项奖励者取最高金额发放。
第九条  在纪律处分有效期内的学生取消评奖资格。对在评奖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可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回所发奖金、物资及证书。
第三章  优秀团队和先进集体
第十条  优秀团队
1.优秀团队评选条件:
(1)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各级学生社团、学生科研小组、学科竞赛团队、学术创新小组、社会实践团队、创业团队、勤工助学及其他各级各类合法团体均可参加评选;
(2)团队组织严密,建设目标清晰;
(3)团队成员积极向上,勇于创新,超越自我,成绩突出。
2.学校每学年评选10个优秀团队奖,奖励标准为2000—6000元/团队,按贡献大小和评审结果排序发放。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
1.先进班集体评选的条件
(1)全班学生能够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
(2)本学年全班学生无违纪行为。
(3)本学年全班学生各门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到70%及以上。
(4)本学年全班学生体育素质测评成绩平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
(5)本学年班干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比例在30%以上(含30%)。
(6)本学年本班至少有一间学生寝室被评为优秀文明寝室。
2.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5%。
3.获得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奖励300元,并颁发“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先进班集体”证书。
第十二条  优秀、文明寝室奖
优秀文明寝室评比,根据学校“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和“文明寝室创建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进行评比和奖励。
第四章  评选原则
第十三条  评选原则
1.各类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
2.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工作在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校学生处和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评审程序:符合申报奖项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初评、公示、推荐;对主要奖项,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由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获奖名单;通过校园网站和宣传橱窗向全校师生公示评审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生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