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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8年06月20日 10:03  浏览:

 

江文理〔2017〕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院长或教授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及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一旦发现其在修业期间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五)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所属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学生的资格初审,作出能否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决定。
(二)讨论相关各学科(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推荐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四)研究本单位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临时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主任、副主任提议增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副主任与有关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向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1次。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学位。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逐个审核应届毕业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毕业鉴定等材料,就是否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出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二级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经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形成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将发文公布获得学位者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为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要求。如有以下情况,可免试学位英语:非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以上。以上所有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
第五章  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与撤销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必修课、限选课补考重修累计学分超过该专业总学分20%的。
(四)有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学位英语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三)、(四)、(五)条之一(仅限一项)而无法获得学位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市政府及以上表彰者。
(四)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表现良好者。
(五)经二级学院初审,确认在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者。特殊才能包括但不限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非转让的专利授权);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最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CSSCI中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上述情况申请学位的(其中第四项需本人现场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其在修业期间在教学、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交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授予材料单列归档管理。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材料由教务处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校长颁发。
第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对已毕业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