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工会章程
为了加强武汉文理学院工会的各项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建设总体目标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文理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
第二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根据广大教职工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工会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积极组织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努力促进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把教职工最企盼解决的问题作为工会工作的重心;配合、协助学校党委、校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事业,为实现将武汉文理学院建成国内高水平民办本科高校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工会对基层工会具有领导和指导作用,基层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校工会应深入实际,密切联系教职工,要依靠广大会员办好工会,把工会建设得更具活力,成为教职工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重视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引领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法纪校规和师德师风教育。
(二)推进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竭诚服务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和生活福利,维护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教职工特殊权益,关心青年教职工成长,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组织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完成各项本职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使用效益。
(六)接收新会员,开展工会基本知识教育。
(七)加强学校和基层工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会内部管理。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工会会员依法行使会员权利、参与学校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和工会会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工代会是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校工会是工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是校工会的组织和执行机构。
第八条 工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校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代会代表。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一定的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执行主席)1人,由校工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按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 校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每学期应召开2-3次全委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下列问题:
(一)执行校党委、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和批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二)准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提交的重要报告。
(四)关系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及向校行政、教代会提出相关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收支问题。
(六)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七)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3-5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工会工作,熟悉财经业务、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会员担任,委员任期与同届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主任一名,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经常性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承担工会经费与资产的监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工代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是学校工会组织密切联系教职工和会员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在校工会领导下,各学院和各职能处室按照基层党组织建制分别设立分工会和工会小组。各基层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长。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组织应在校工会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建立一支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队伍,不断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水平。校工会应经常深入基层,指导和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做好工作,帮助和解决基层工会工作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定期总结、表彰优秀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先进个人。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武汉文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工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努力发挥教代会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教代会的各项事宜。
(三)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方案和相关议题。
(四)组织教职工推选教代会代表。
(五)征集、整理教代会提案。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七)组织教代会代表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评选、表彰优秀教代会代表、优秀提案等。
(九)承办教代会及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校工会与学校党政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或按党委要求向学校党政联席会汇报工作。校工会应积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的改革,对学校有关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主动参与调研,协助校行政制定有关改革方案,发动教职工积极贯彻实施;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的职责,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密切配合教代会、工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