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开 News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8年06月15日 10:06  浏览:

 

江文理〔2017〕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注册,分为新生入学注册和学生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已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进行信息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学校根据校内注册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在学信网平台报送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注册数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教务、学工、招生、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有关学生注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第五条  学校负责学生校内学生证注册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为学生处,负责校内教务管理系统注册工作、学信网平台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注册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为教务处。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校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学期注册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七条  凡学校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注册前,应先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费,凭缴费证明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凭贷款(资助)或缓缴手续证明办理注册手续。缓缴期不得超过一学期。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经学校招生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教务处根据招生部门提供的初审合格名单,按照国家要求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学生的有关信息(包括体检信息)进行复查。对复查未合格者,由招生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相关处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学校学籍的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要办理注册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办理复学手续时需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修业年限、出国留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督促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教务处。
第四章  注册流程
第十四条  注册必须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盖章手续,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学生在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时,必须出具学校财务部门的缴费凭证(或贷款、缓交手续证明)。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按以下程序,取得相关凭证后办理注册手续:
(一) 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凭相关部门助学贷款批件办理注册手续。
(二) 未能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凭相关部门同意缓缴学费批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反馈给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以此作为学校各部门受理和安排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和财务处提供的学费缴纳情况,在校内教务管理系统内注册,并按照国家要求在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五章  暂缓注册
第十八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后可暂缓注册。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九条  在籍学生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以自主学习为主。
第二十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章  未注册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学生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取消其该学期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其选课、听课、考试、实习等活动视为无效,考试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注册期三个月,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或录取通知书)为准;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注册管理引发的争议,校内学生证注册问题由学生处负责受理,校内教务管理系统、学信网注册问题由教务处负责受理,并报请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