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武汉文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主管学生事务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等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否回避应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学生申诉;
(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省教育厅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有错必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
(二)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采取书面形式,同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署名。
学校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没有制作或送达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只要能证明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存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未采取书面形式、超出申诉范围、超过申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登记;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根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及申诉请求,对原决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决定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举行公开复查。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应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由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作出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原决定机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