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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助贷相关管理规定[武汉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23)

作者: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15:04  浏览:

 

武汉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将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在校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学生管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助)学金包括由国家、学校和社会等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

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乐于奉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励志成才。

第四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奖(助)学金类型、申请条件及比例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3种形式。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名额、金额由国家和地方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一)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三)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

(一)个人综合奖学金

1.和润奖学金

1)和润综合奖

由学校投资方武汉市和润联合体出资设立,从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或在综合素质方面取得特别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中评选产生。全校每学年评选5人,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颁发“和润综合奖”证书。

2)和润单项奖

由学校投资方武汉市和润联合体出资设立,从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中评选产生。全校每学年评选10人,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颁发“和润单项奖”证书。

2.校长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设立,从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或在综合素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中评选产生。全校每学年评选10名,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颁发“武汉文理学院校长奖学金”证书。

3.优秀学生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设立,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中评选产生。评选比例、额度及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等级

比例(学
生总数)

金额

德育素质测评

成绩

智育素质测评

成绩

一等奖学金

1.5%

2000元

居于班级德育素质测评单项分排名前10%

居于班级智育素质测评单项分排名前10%

二等奖学金

5%

1000元

居于班级德育素质测评单项分排名前20%

居于班级智育素质测评单项分排名前20%

三等奖学金

25%

300元

居于班级德育素质测评单项分排名前40%

居于班级智育素质测评单项分排名前40%

 

在满足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以专业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分排序为依据选出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颁发武汉文理学院一、二、三等奖学金证书。

4.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奖学金

1)由学校出资设立,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任职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学生干部考核等级作为评选依据之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5%,颁发“武汉文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2)获评优秀学生干部,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者,颁发“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证书,由学校出资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人。

5.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由学校出资设立,每年5-6月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毕业生中评选产生。优秀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当年毕业学生总人数的3%,颁发“武汉文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给予价值1000元左右的物质奖励。评选要求如下:

1)历次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为该生毕业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选重要依据之一。

2)本科毕业生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4)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适当放宽条件:有抢救国家、人民财产突出事迹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行为;考取研究生;发表论文、专著及参加课题;取得专利证书;在市级及以上权威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上所列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的执裁工作;取得运动员等级证;获得体育职业证书;发表并出版文艺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级别表演活动或在校外艺术类场馆举办个人艺术类作品展示活动。(以上竞赛类活动应为教育部或各部、教育厅或各厅、教育局或各局及其直接指导单位举办,申请放宽评选条件的学生应提供相应纸质版证明材料。)

(二)个人单项奖学金

1.单项奖包括突出才艺奖、精神文明奖、创新创业奖,其基本条件为:

1)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以实绩论)。

2)居于班级德育素质测评单项分排名前20%。

2.单项奖类别

1)突出才艺奖

由学校出资设立,从在市级及以上权威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上所列职业资格证书、参与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的执裁工作、取得运动员等级证、获得体育职业证书、发表并出版文艺作品、参加市级及以上级别表演活动或在校外艺术类场馆举办个人艺术类作品展示活动的学生中评选产生。奖励标准为100-1000元/人,颁发“武汉文理学院突出才艺奖”证书。

2)精神文明奖

由学校出资设立,从有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突出事迹、有见义勇为和舍己救人行为、一学年内无偿献血三次(含)以上或捐献骨髓、一学年内在校外参加志愿者活动100小时以上并为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在精神文明建设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中评选产生。奖励标准为100-1000元/人,颁发“武汉文理学院精神文明奖”证书。

3)创新创业奖

由学校出资设立,从发表论文或专著、参加课题、取得专利证书、在市级及以上权威科技比赛和创新创业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校期间通过个人创业取得较为突出成绩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生中评选产生。奖励标准为100-1000元/人或项目,颁发“武汉文理学院创新创业奖”证书。

(三)其他奖学金

对个人、社会团体、单位捐赠而设立的个人奖学金,按捐赠者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个人奖学金原则上不得有课程补考(缓考除外)或重修记录,大学生体测成绩达标。

第八条 国家、省、市政府奖学金各项原则上不能兼得。和润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学生同时获得以上多项奖励者取最高金额发放。

第九条 在纪律处分有效期内的学生取消评奖资格。对在评奖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回所发奖金、物资及证书。

第三章 团体奖学金类型、申请条件及比例

第十条 优秀团队

由学校出资设立,从学校各类学生团队中评选产生。

(一)优秀团队评选条件:

1.各级各类学生社团、学生科研小组、学科竞赛团队、学术创新小组、社会实践团队、创业团队、志愿者团队等均可参加评选;

2.正式成立并运行一年以上(含一年);

3.团队建设目标明确,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管理规范;

4.积极参与和承办各级各类与本团队宗旨相一致的活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5.上一年度获得优秀团队的,获奖经费使用合理。

(二)学校每学年原则上评选10个优秀团队,奖励标准为2000-4000元/团队,按贡献大小和评审结果排序发放,并颁发“武汉文理学院优秀团队”奖状。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

由学校出资设立,从全校学生班级中评选产生。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全班学生能够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2.班级成员遵纪守法,无违纪受处分情况。

3.班级成员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本学年全班学生智育素质测评单项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本学年全班学生体育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5.本学年班干部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比例在30%以上(含30%)。

6.有良好的宿舍学习生活环境,本学年本班至少有1间学生寝室被评为“优秀寝室”或“文明寝室”。

7.班级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上进,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人数达到全班学生总人数的80%以上。

8.班级党团建设成绩明显。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发挥好,积极开展有创新、有特色的班级活动;班级凝聚力强,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学。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5%,奖励标准为500元/班级,并颁发“武汉文理学院先进班集体”奖状。

第四章 评选原则

第十二条 评选原则

(一)各类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

(二)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选工作在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校学生处和二级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评审程序:符合申报奖项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初评、公示、推荐;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确认;通过校园网站和宣传橱窗向全校师生公示评审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学生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武汉文理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