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理学院学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落实精准扶困资助政策,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是由学校出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或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渡过难关。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资助金额和评选人数依据学校当年相关预算确定。
第四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对象
(一)已取得武汉文理学院学籍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助学金。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评期间无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铺张行为;
(六)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
(七)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文理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及支撑材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享受校内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报告、初评名单、申请表及支撑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学生困难性质和程度、近期资金需求、已获资助情况、学院意见等因素,提出资助意见,报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并发放校内助学金。
第九条 对校内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第四章 发放与监管
第十条 受助名单确定后,一次性发放补助款项。
第十一条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校内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申请资格,今后不得再次申请;已经获得校内助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及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该学生今后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对获得校内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辅导,密切关注学生及家庭情况,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补助资金,帮助学生渡过难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