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第二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元月20日)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和《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学院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职权
1、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工作等涉及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学院颁布执行。
3、讨论决定本院教职工集体福利的有关规定。
4、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按党委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干部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合一、委员会合一的制度。
第五条 教代会代表
1、教代会代表由所属单位的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院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一般按教职工总数的30%分配。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党支部为单位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和代表条件、名额,由所在党支部提名,交全体教职工酝酿后,确定代表人选。选举教代会的代表要照顾到本单位各方面的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因调离等原因应补选。
2、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能积极支持、参与学院的改革发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高的群众威信,较强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能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工作和活动,身体健康。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规定的程序发表意见和提案的权利;有参与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的权利;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客观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大会或代表会议。每次会议议程应报经院党委批准,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要应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院工会承担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落实与提案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和协调矛盾;积极推进学院院务公开。
第九条 本规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