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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8年06月14日 09:49  浏览:

 

江文理〔2013〕2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论文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各学部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自律意识;指导老师要对学生的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进行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五条  学生在答辩之前出现抄袭行为的,如指导老师同意其修改或重新撰写的,学生应尽快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交给指导老师批阅;如学生不按要求完成,视为学生未完成论文,取消答辩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答辩期间其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视作假行为轻重责其延期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由学院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院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院教师或行政人员,学院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部(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可对该学部(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部(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主体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审查主体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要求,对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认定。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