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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8年06月16日 09:52  浏览:

 

江文理〔2014〕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单位)、教学管理人员(单位)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单位及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失误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的事件。根据教学工作失误发生的情节性质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教学差错的认定
  第四条  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上课(含实验)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含5分钟,下同)的;
(二)无特殊原因,教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变换授课地点,造成较小影响的;
(三)1学期内教师因个人原因办理相关手续后,停课、调课次数达3~5次(含5次)的;
(四)授课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内的;
(五)授课过程中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使用通讯工具、吸烟、聊天等),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六)实验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分钟以内的;
(七)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第五条  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卷及参考答案,或试卷短缺以及卷面出现错误但未致考试延迟,对考试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二)考务人员、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迟到5分钟以内,或在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岗5分钟以内的;
  (三)监考教师未按规定组织考生入座,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的;
(四)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看报纸、批阅试卷、聊天等),对考试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五)监考教师对考场监管不力(如:无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未按要求完成监考程序等),对考试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六)因试卷编制、印刷、传递、保管等过程中的工作疏忽,导致考试开考延迟5分钟以内的;
(七)在评卷、核分、登录学生成绩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个别学生成绩错误或学生成绩逾期未登录的。
  第六条  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未按时上报或传达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二)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延迟教学时间在5分钟以内的;
  (三)在编制审核课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小影响的;
(四)因工作疏忽导致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1学期内1个专业的调整课程门数达2-3次(含3次)的;
(五)在教学管理工作中,不能管理育人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较小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在教学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未能按规定时间清扫的;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达5分钟以内的;
  (三)教学楼一个楼层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影响正常教学的;
  (四)教学楼的铃声时间正负误差1~3分钟(含3分钟)的;
(五)对已报修教学设备没按规定时间修好,未提前通知使用部门,影响正常上课达5分钟以内的;
(六)教室桌椅未达到规定座位数,影响学生上课的。
第八条 其它违反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有关要求,对教学造成较小影响的。
第三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上课(含实验)迟到或提前下课6~20分钟的(含20分钟,下同);
  (二)因教学准备不充分导致教学内容出现较为明显错误,学生反映强烈的;
(三)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随意变更教学内容,删减课时超过4学时的;
(四)教师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1学期内教师因个人原因办理相关手续后,停课、调课次数达5次以上的;
(六)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6~20分钟;
(七)授课过程中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使用通讯工具、吸烟、聊天等),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八)实验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6~20分钟。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条 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致使考试延迟6~20分钟,或由于命题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对考试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考务人员、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迟到6~20分钟的,或在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岗离岗6~20分钟的;
(三)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看报纸、批阅试卷、聊天等),对考试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监考教师对考场监管不力(如:无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未按要求完成监考程序等),对考试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在评卷、核分、登录成绩过程中,不按统一标准评判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由于命题原因导致一个考场内90%以上的考生在考试规定时间二分之一内交卷的;
(七)在评卷、核分、登录学生成绩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多数学生成绩错误的;
(八)因试卷编制、印刷、传递、保管等过程中的工作疏忽,导致考试开考延迟6~20分钟的。
  第十一条  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上报或传达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在编制课表、安排考试、审核各种教学文件等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因工作疏忽导致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1学期内1个专业的调整课程门数达4-5次(含5次)的;
(五)遗失学生考核资料(包含试卷、学年论文、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对学生原始成绩未造成影响的;
  (六)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第十二条  在教学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在接到有关部门停电通知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与人员,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50~200人,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6~20分钟的;
  (三)教学楼的铃声时间正负误差在3~10分钟(含10分钟)的;
(四)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因故不能按时修复且未提前通知使用单位,严重影响教学6~20分钟的。
第十三条 其它违反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有关要求,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四条  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违反法律的言论,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的;
  (三)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的;
(四)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课延迟20分钟以上的;
(六)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以及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损失重大,或学生受轻伤以上伤害的。
  第十五条  在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考前、考中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
(二)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导致考试延迟20分钟以上的;
(三)考务人员、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迟到20分钟以上的或在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岗20分钟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监考时擅自缺岗的;
(五)监考教师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看报纸、批阅试卷、聊天等),对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监考教师对考场监管不力(如:无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未按要求完成监考程序等),对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的;
(八)命题不合理或其它原因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的;
(九)由于命题原因导致一个考场内90%以上的考生在考试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内交卷的;
(十)因试卷编制、印刷、传递、保管等过程中的工作疏忽,导致考试开考延迟20分钟以上的。
  第十六条  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上报或传达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的;
(三)因工作疏忽导致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1学期内1个专业的调整课程门数达5次以上的;
(四)遗失学生考核资料(包含试卷、学年论文、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对学生原始成绩造成影响的;
  (五)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递、保管等过程中泄密的。
  第十七条  在教学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接到有关部门停电通知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与人员,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200人次以上,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二)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20分钟以上的;
  (三)非不可抗原因导致教学楼无铃声,或教学楼的铃声时间正负误差超过10分钟以上的;
  (四)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教学20分钟以上的;
第十八条 其它违反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有关要求,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报告人填写《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审核表》的“报告内容”栏,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事故内容,督促当事人予以确认,并签署单位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负责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处理,送人事处备案,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报请院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发文通报批评处理,送人事处备案,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批准,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重大教学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1学期内发生3次教学差错的当事人,按1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对于1学期内发生3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按1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同时给予该当事人所在单位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各学部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当事人或单位,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复  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附件2)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申诉。
  第二十七条  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申请的复议内容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决定。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复议决定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委员会应将复议决定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后作出。
  复议决定以《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教学事故复议决定通知书》(附件3)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复议及申诉期间,非因法定原因,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